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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逢赢光电器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2023〕0237号),涉及石家庄逢赢光电器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3〕0237号

当事人:石家庄逢赢光电器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BULTHU1L

法定代表人:董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所:新乐市马头铺镇马头铺村村北新藁路三元路交叉口北150米路东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抽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家用小电器加工、厨房用具、卫浴用品、五金、塑料制品销售及网上销售。(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26日,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3】3248号)及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JD2023-0025),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吸油烟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经由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06月25日出具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8-2008标准,依据《吸油烟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成品库房无库存2023.5.20批次的吸油烟机,7月27日经主管局长同意,我局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抽样程序无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该批吸油烟机是2023年05月20日生产,共生产该抽检批次吸油烟机 10台,2台用于抽样检验(抽样机构付费购买),1台备样(企业无偿提供)抽检机构拿走,至今存放在抽检机构,企业因为产品不合格不要求返还。7台已售出,产品销往石家庄正定恒山市场,产品成本价均为1450元/台,销售价均为1500元/台,货值金额共 15000元,违法所得4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内现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吸油烟机的事实;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记录、出货单据,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1份,证明被抽查产品结果不合格。

2023年07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8 月 22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吸油烟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因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倍以上 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1.8倍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吸油烟机;

2、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2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合计27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